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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庆律师(微信号:zhanglawyer005),山东临沂人,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公地点位于济南市经十路28988号法律服务大厦,交通... 详细>>
律师姓名:张晓庆律师
手机号码:18865901568
邮箱地址:zhanglawyer005@126.com
执业证号:13701201411555108
执业律所: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1号楼(法律服务大厦)7层709-711
担保合同该怎么订立?
(一)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1)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保证的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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