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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庆律师(微信号:zhanglawyer005),山东临沂人,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公地点位于济南市经十路28988号法律服务大厦,交通... 详细>>
律师姓名:张晓庆律师
手机号码:18865901568
邮箱地址:zhanglawyer005@126.com
执业证号:13701201411555108
执业律所: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1号楼(法律服务大厦)7层709-711
《票据法》: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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